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楊繼震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後,本院一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一一八三七三號給付借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二十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調解成立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18373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予以受理,然聲請人業已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且系爭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恢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於前開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38號、95年度台抗字第78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2452號債權憑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362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為給付借款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現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欲排除對其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22號(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受理在案,該案與系爭執行事件均尚未終結等情,業據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查核屬實,故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尚無不合。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上開強制執行之債權為⑴新臺幣(下同)
299,563元(不含手續費),自民國9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4%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⑵302,769元(不含手續費),自96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4%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系爭訴訟事件未確定而停止執行期間,其本得利用上開金額而未能利用之利息損失,應以此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又系爭訴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19,71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又本件利息,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計算至系爭訴訟事件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4日止),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民事通常訴訟事件第一審辦案期限為2年,第二審辦案期限為2年6月,合計為4年6月,推估相對人於此段期間無法及時滿足債權可能所受損害額約為229,436元【計算式:1,019,714元×5%×(4+6/12)=229,4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考量上開訴訟事件進行期間,可能因送達、上訴或調查證據等其他原因而延滯,致相對人未能受償之期間延長等一切情事,本院認聲請人所應供擔保金額應從寬推估而以25萬元為適當。
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25萬元之擔保金,准予停止執行。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宋姿萱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時間:民國【年、月、日】)編號 項目 計算 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 基數 (以分數為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 金額 1 本金 299,563 2 利息 299,563 96/7/31 115/1/4 18+158/365 3.14 173,385 3 違約金 299,563 96/7/31 115/1/4 18+158/365 0.628 34,677 4 本金 302,769 5 利息 302,769 96/8/31 115/1/4 18+127/365 3.14 174,433 6 違約金 302,769 96/8/31 115/1/4 18+127/365 0.628 34,887 合計 1,019,714元(即編號1至編號6金額相加,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