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戴秀美代 理 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相 對 人 陳昱全
劉玉欽張道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00萬元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705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由法院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加以定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4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本院執行處聲請拍賣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9705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且已定於民國115年5月6日進行第一次拍賣。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99號,下稱本案訴訟),系爭房地一經拍賣,勢難以回復原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聲請人提供現金或同額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以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4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定於115年5月6日進行第一次拍賣,最低拍賣價格為18,750,000(計算式:土地14,080,000+4,670,000=18,750,000),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審理中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本案訴訟卷宗查閱屬實。又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形式上難認有何不合法、顯無理由之情形,且系爭房地經拍賣後有難以回復執行前狀態之虞,堪認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依上開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關於擔保金額之酌定:本院斟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應為無法運用該筆資金所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害。依相對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債權為本金600萬元,及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1.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100元2角計算之違約金,計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前1日即115年3月24日,債權金額為10,323,71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而系爭房地第一次拍賣最低價格為18,750,000元,已逾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故應以相對人之債權額10,323,715元估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將遭受之損害額。參以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數額,屬得上訴第三審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月,憑以推估相對人因本件聲請獲准停止執行而受執行延宕期間為6年,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為3,097,115元(計算式:10,323,715×5%×6=3,097,1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惟再查,聲請人係主張其遭詐欺集團成員「林美雲」、「張道豪」及相對人等人以假檢警偵查案件為手法,誘騙聲請人配合向金主即相對人借款600萬元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緝字第561號起訴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96號判決等件為佐(見本案訴訟卷第102頁、第358頁至361頁、第438頁至443頁),應足釋明聲請人為詐欺犯罪被害人,且詐欺集團成員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嫌。是以本院參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及第3項規範意旨,認本件依法所命供之擔保,不高於債權人請求執行債權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為適當,即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金額應以100萬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姵勻附表一: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50 2 臺北市○○區○○段○○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全部附表二:(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利率 金額 1 本金 6,000,000 2 利息 6,000,000 114年1月3日 115年3月24日 月息1.3% 1,143,715 3 違約金 6,000,000 114年7月3日 115年3月24日 按日100元2角 3,180,000 合計 10,32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