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郭恩惠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士林中正路○○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翊綺間就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五年度簡上字第一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五年二月十日及一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陳世源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