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林奮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清坤間就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7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之所以明定應於期限內為之,目的在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倘逾期為之,即非合法。
二、查本件113年度簡上字第157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判決,因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已於114年2月26日公告判決時確定。而聲請人係於115年4月8日始為本件聲請,業逾法定期限,依上揭法律意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陳世源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