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衛字第1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當時正在閱讀,家人刻意以言語、聲音干擾伊,已經提醒家人非常多次,所以最後才會拿木棍敲家人房門,無意要傷害家人等語,為此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次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1、2、3項亦有明示。
三、經查,聲請人近期被害妄想症持續加劇,深信住家遭人裝設監視器並持續監控,缺乏病識感,長期拒絕精神科治療,日前家防中心曾協助案家連結黃耀進醫師進行衛教諮詢,由醫師提供滴劑藥物作為初步介入,惟家屬觀察病人精神症狀仍持續惡化。據家屬描述,聲請人目前作息日夜顛倒,多於午後外出在外遊蕩,因受妄想症影響,平日會隨身攜帶刀具,並於家中放置球棒作為防衛工具。另聲請人過往曾以打火機燃燒衛生紙,情緒激動時表達欲燒毀住家,家屬擔心其精神病狀持續惡化恐影響其判斷能力,增加衝動、自傷或傷害他人之風險。目前同住家人因擔心刺激聲請人引發衝突,多採高度配合、避免爭辯及隱忍之互動方式,長期處於高度警戒狀態,對自身人身安全均有明顯疑慮。聲請人於民國115年6月28日晚上在家表示聽到姊姊房間聲音,表示姊姊故意要影響自己讀書,干擾自己,且覺得手機被偷走SIM卡被植入東西,持棍棒毀壞姊姊房門導致家人心生恐懼,情緒激躁、憤怒、音量大、情緒開闊、目標導向行為增加,經家人報警由警消送至醫院急診會談時,聲請人情緒激躁,言談上可切題連貫、講話稍微口給,有脫離現實妄想(有人要裝AI在手機)、幻聽、暴力行為,屬嚴重病人,因聲請人無住院意願,且有精神狀況脫離現實,並影響聲請人處理自身事務,經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指定2名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親自診視後,診斷為聲請人有持棍棒毀損姊姊房門導致家人恐懼之傷害他人之虞之精神狀態,均認聲請人符合嚴重病人,並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遭聲請人拒絕後,業經送請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許可,有國防醫學大學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檢送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診斷證明書、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保護人願任同意書、強制住院審查結果說明書、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書等件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強制住院決定,核與上揭法文規定程序相符,尚無違誤。至於聲請人上揭主張,仍可見其無病識感,且不願配合就診,亦不願住院治療,則上揭審查結果認聲請人應予強制住院治療,即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