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衛字第7號聲 請 人 A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裁定限期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已於115年3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為憑,依前述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昌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蔣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