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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更一字第2號原 告 吳杰勝訴訟代理人 李自平律師被 告 吳昌福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74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28,400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