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09號原 告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為國被 告 麗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家欣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72,000元,依民國115年8月18日訴訟繫屬時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以下除另行標註外,均同)32.21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983,980元(計算式:美金372,000元×32.215=11,983,9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