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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謝評西訴訟代理人 謝承學律師被 告 謝昆兌

謝昆原訴訟代理人 林美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共3分之1、暨其上同段25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而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經鑑定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449萬6,000元、2,430萬5,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80萬4,267元【計算式:9,449萬6,000元×1/3+2,430萬5,600元=5,580萬4,2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萬1,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