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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29號原 告 百御鑫投資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法定代理人 蕭唯聿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被 告 台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晚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財務報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文件供原告及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偕同以影印、抄錄之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查閱,且不得有妨害之行為,並非對於身分上或親屬關係之權利有所主張,屬於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