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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53號原 告 唐明琦

巫淑芳

張亨裕

羅映雪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被 告 西湖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完備,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就聲明第㈠項請求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之預估修繕費用事證。

㈡提出就聲明第㈢項請求修復至安全無虞且無漏水狀態之預估修繕費用事證。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就聲明第㈠項請求被告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及就聲明第㈢項請求被告修復至安全無虞且無漏水狀態,然未提出修復達上開標準之預估修繕費用事證(如:修繕估價單或鑑定報告等),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裁判費。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完備,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