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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54號原 告 杜建平訴訟代理人 劉光美被 告 鄧博文訴訟代理人 林美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而平台因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無單獨交易價格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分散於各樓層,爰以系爭建物之占用面積,除以座落公寓大廈之樓層數之土地價值為無權占用頂樓平台價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8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移除,並將該部分土地即頂樓平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地上物之占用面積,除以座落公寓大廈之樓層數之土地價值,為被告無權占用頂樓平台價值,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玖仟伍佰伍拾元(計算式: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5萬1,000元×原告主張系爭地上物占用頂樓平台面積28.2平方公尺樓層數4層=176萬9,550元)。其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肆仟零玖拾壹元(計算式:176萬9,550元+1萬4,541元=178萬4,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