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 告 沈麗美上列原告與被告倪娟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在水公園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公開道歉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4,500元+1,500元=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