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9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吳宇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萬9,48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3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萬2,8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禹璇附表:(新臺幣元)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42萬7,314元 1 利息 355萬2,999元 115年6月10日 115年6月15日 (6/365) 2.99% 1,746.32元 2 利息 85萬4,178元 115年6月10日 115年6月15日 (6/365) 2.99% 419.83元 小計 2,166.15元 合計 442萬9,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