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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99號原 告 林蕭麗花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春琮及陳威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之住所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補正原告之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唐春琮及陳威佑應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52萬元及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34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學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