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02號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韋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韋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6970元(含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應繳裁判費8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映嫺附表:
請求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609,401元 1 利息 609,401元 114年12月13日 115年6月23日 14.39% 46,369.07元 2 違約金 1,200元 小計 4萬7,569.07元 合計 656,9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