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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05號再審原告 紀奇磊再審被告 紀兩全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402號裁定核定為9,363,72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1,129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109,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