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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2號原 告 陳星豪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珠官、陳彥志、陳彥廷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80元。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房屋滲漏水處修復至具有防水功能之程度,及應給付753,490元,暫依原告主張預估修復費用150,000元,並與所請求753,940元合併計算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03,9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80元,尚應補繳1,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