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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36號原 告 王素珠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被 告 宣聖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壹拾參萬陸仟壹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陸仟壹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裁判日期:202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