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鑽石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凱勝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笑霏、曹麗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萬1,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