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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46號原 告 李佳祝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萬3,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60元。

㈡起訴狀被告何承昀未載其住居所,應補正;並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