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46號原 告 李佳祝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萬3,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60元。
㈡起訴狀被告何承昀未載其住居所,應補正;並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