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52號原 告 賴楠弘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複 代理 人 吳栩臺律師被 告 林秀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陸仟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