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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55號原 告 賴英維被 告 林泗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2樓房屋漏水予以修復,並賠償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已含預估櫥櫃系統費用、執照申請、精神損失、施工期間無法居住損失、鑑定費用、泥作修復、日後判定費用及原告奔走期間損失等各項費用,見本院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司補字第164號卷第60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