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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56號原 告 范廼琪

王貞元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被 告 范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此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50,6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王貞元919萬元,此項訴訟標的金額為919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140,623元(計算式:18,950,623元+919萬元=28,140,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附表:

編號 項目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2) 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為193,591元,而系爭不動產建物面積合計為97.89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88.07㎡+附屬建物(陽臺)9.82㎡=97.89㎡】,以此為計算基礎,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18,950,623元(計算式:193,591元×97.89㎡=18,950,6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區文昌路247巷7號2樓,權利範圍:全部)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