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6號原 告 林美惠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律師
鄧宗富律師被 告 施兆銘
陳金泉陳羿銓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義龍律師曾彥榮律師被 告 王龍章
王芳蓮王贊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王姵涵王贊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王昱翔王昱程王慶達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本件土地)上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查本件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5,088元(士司補卷第20頁),上開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之地上物占用面積為24.96平方公尺(計算式:3.72+4.32+2.51+4.47+9.94=24.96,士司補卷第244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4,596元(計算式:65,088×24.96=1,624,59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