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83號原 告 郭鴻文
高培文被 告 林輝明
黃敏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屋頂平臺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無交易價值可供參考,而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該頂樓違建占用平臺之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再按原告係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就共有物之全部本於所有權為請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故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查原告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建物之頂樓平臺增建物及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系爭屋頂平臺騰空返還予全體共有人,系爭建物為5層樓建物,有建物登記謄本可稽,原告陳報請求拆除之增建建物面積約35坪即115.7平方公尺,兩造公寓坐落之土地(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105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據此計算該頂樓平臺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78萬5,000元(計算式:250000×115.7÷5=0000000);聲明第2、3項係請求被告為相關清除等回復原狀之行為,與聲明第1項經濟利益同一,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聲明第1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聲明第4、5項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郭鴻文、高培文修繕費36萬8,000元、31萬6,000元,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68萬4,000元;聲明第6項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金額尚未特定,暫不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646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19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