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89號原 告 王○○訴訟代理人 郭欣妍律師上列原告所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雖於書狀記載被告為「李雨貞、00年0月00日生、BRC-5188車主」,嗣更正為「徐若庭住臺北市北投區清江路……」。惟經本院本院依所載「李雨貞、00年0月00日生」之個人戶籍資料,並不存在。且以「徐若庭」住臺北市北投區清江路址之相關資訊進行查詢,亦無相關戶役政資料。且原告所指「BRC-5188」車籍資料之車主登記姓名,亦非「李雨貞」或「徐若庭」。顯見原告所載當事人均有違誤,屬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書狀記載被告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本院不足以特定本件審判之對象,亦無從送達。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正確之當事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或補正資料仍不完備,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