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0號再審聲請人 李國精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11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楊忠霖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