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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45號原 告 謝銘儒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被 告 陳麗玲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9,1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委任黃傑琳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惟民事起訴狀檢附之委任狀漏未記載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請補正該事項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民國114年8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59,401元(含房屋及土地),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56.77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49.02+陽臺7.75=56.77),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9,049,195元(計算式:159,401元×56.77平方公尺=9,049,1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