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46號原 告 莊秀珠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複 代理人 李雷傑被 告 林金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一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聲明請求判命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均分。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萬壹仟貳佰貳拾參元核定之(計算式詳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不動產項目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兩造各1/8),及其上同小段3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權利範圍:兩造各1/2)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較為相近時點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41萬195元(含房屋及土地)。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52.03平方公尺,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按原告權利範圍比例計算,為1,067萬1,223元(計算式:410,195元×52.03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2=10,671,223元,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