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宋兆明被 告 王世強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王冠儀提起訴訟,原告與王冠儀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應以王冠儀與被告之權利義務關係計算。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王冠儀取得附表所示系爭房地可獲得之利益,即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查系爭房地鄰近區域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299,950元(含土地及建物),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489,835元【計算式:299,950元/平方公尺×總面積73.21平方公尺(層次面積59.56平方公尺+陽臺面積9.59平方公尺+電梯樓梯間4.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5,489,8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65,733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姿萱附表:
編號 財產標示 地/建號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57/12000 2 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