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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號原 告 蕭文涓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被 告 歐典侃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下依序稱編號1、2之不動產為系爭大安區、新店區房地),經原告陳報系爭大安區、新店區房地之市價分別為4600萬元、2100萬元,並提出與其鄰近且條件相似之不動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為證,據此,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00萬元。則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6700萬元,加計原告起訴聲明第一、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各2750萬元、18萬元,共計94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萬36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