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何映陞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紫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5,530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