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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新加坡商艾雅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倩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複 代理人 劉文瑞律師被 告 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智被 告 張凱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威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張凱耀給付原告18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觀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其請求之金額並無二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最高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