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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凱旋大地第九期花園城堡百合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順義訴訟代理人 吳龍偉律師被 告 柯珮柔

楊文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同條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柯珮柔應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予原告。㈡被告柯珮柔、楊文宇應連帶返還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予原告。㈢被告柯珮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柯珮柔、楊文宇應連帶給付原告3萬9,5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各以165萬元定之,訴之聲明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2,609元(計算式:

3,070+39,539=42,609),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附帶請求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利息均為起訴後之利息,故不併算此部分價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4萬2,609元(計算式:1,650,000×2+42,609=3,342,60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萱附表一編號 所有物 數量 備註 1 月例會資料紀錄 1本 107年至111年 2 區大會議紀錄 1本 107年至111年 3 年度財報 1本 107年至111年 4 年度消防機電申報 5本 107年至111年 5 年度訴訟案件 1本 6 環保及清潔 1本 7 社區財產清冊 1張 8 產商合約書 4份 9 建商竣工圖 1本 10 建商消防水電 1本 11 住戶委員名單 1份 12 廠商對外名單 1份 13 臺灣銀行存摺 14本 新1舊13 14 管委會印鑑章 1個 15 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1份

附表二編號 所有物 數量 備註 1 管理費收繳登記本 4本 110年至113年 2 車位出租契約書(公有) 15份 3 管理費欠繳名冊 1份 4 各樓梯間鑰匙 7支 7棟樓梯大門 5 大門磁扣 20個 6 B1鐵捲門遙控器 2個 7 辦公室大門鑰匙 3支 8 中庭大門鑰匙 2支 9 B1污水池鐵門鑰匙 1支 10 B2水池蓋鑰匙 1組 11 B2鐵捲門控制盒鑰匙 1支 12 B2水池大門鑰匙 1支 13 管理費收款收據空白 17本 14 檔案文件夾 7個 15 積欠戶催繳資料文件 1份 16 掛號信簽收簿 1份 17 未簽領郵件(含包裹) 93件 18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19 管委會印章 15個 樣式如起訴狀原證7 20 臺灣銀行存摺 1本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