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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 告 陳歐文訴訟代理人 許峻瑋律師被 告 楊惠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證件、物品予原告,其中附表編號1至6部分,既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前揭說明,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另附表編號7至11部分,則以原告陳報之價值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7,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

編號 項目 訴訟標的價額 1 中華民國護照 165萬元 2 美國護照 3 奈及利亞大學畢業證書 4 美國大學畢業證書 5 美國教師證 6 奈及利亞教師證 7 筆記型電腦2台【ASUS Chromebook C202XA-0021A8173C,11.6吋商用筆電、ASUS Chromebook Flip CX5500(CX5500FEA-0031A1135G7),15.6吋觸控商用筆電】 3,990元 26,900元 8 iPad 1台【Apple iPad Air(第四代),10.9吋,64G】 7,000元 9 DJ轉盤器具2台【Pioneer DJ PLX-1000,直驅式類比唱盤】 55,800元 10 DJ混音機1台【Allen & Heath Xone:96,6+2通道專業類比DJ混音器】 79,200元 11 黑色喇叭2個【KRK Classic 5,5吋主動式監聽喇叭】 14,350元 合 計 1,837,240元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