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24號抗 告 人 昇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明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何景沛抗告人與相對人許凱傑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115年度補字第10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