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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29號原 告 馮裕恩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黃正龍律師被 告 張瑀瑄訴訟代理人 廖願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㈠:請求被告應返還臺灣力匯有限公司(下稱力匯公司)RW點數744,600點至原告指定之力匯公司RW點數帳戶。㈡如被告不能履行前項給付,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975,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