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王美儒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潘彥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爵士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3,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