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謝美羚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正中等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