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 告 徐明珠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翔淵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就裝修房屋致生損害回復原狀,並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暫依原告查報預估修繕費用900,000元,與所請求1,200,000元合併計算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