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陳瀅艾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被 告 簡克鴻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元皓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鄭典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699,4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699,453元;原告備位聲明為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應給付原告13,699,4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699,453元。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金額最高者定之,因二者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699,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