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 告 佳禧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尤祥輝原 告 楊崗被 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捌萬零伍佰肆拾捌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2、3項均為本金200萬元+至起訴前所生已可確定之利息8萬0548元,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見湖簡卷第13、15、1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玖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