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7號原 告 朱芸訴訟代理人 邱筱涵律師
李崇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駱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被告移除貼文及留言,並請求刊登判決書90日,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收裁判費,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合計9,000元(計算式:4,500+4,500=9,000)。另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即慰撫金500,000元,則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00元(計算式:9,000+6,700=15,7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