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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 告 集頂郎空間整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盈翔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承翰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3000元,應繳裁判費1萬2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