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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 告 謝秀蘭被 告 高慧伶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06元,扣除原告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