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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58號原 告 柯建銘即建宜油漆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曹智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亮程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