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71號原 告 黃瑞昌被 告 方列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71號原 告 黃瑞昌被 告 方列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