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 告 許智程被 告 摩登家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俞惟中被 告 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訴訟代理人 楊俊煌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表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摩登家庭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摩登大樓管委會)提出其所保管如聲明內容編號1至10號所示之各種文件、資料供原告閱覽、抄錄或複製;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提供摩登家庭社區服務期間(即民國113年1月1月至115年4月30日)之派駐社區人員名冊、職務配置及工作內容說明、人員出勤紀錄、排班表及勤務紀錄、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確認摩登大樓管委會於114年中秋節、115年春節各發放禮金新臺幣(下同)2萬2,500元、2萬8,800元之決議無效;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摩登大樓管委會應就聲明第3項所支出5萬1,300元向受領人行返還請求權,並將返還金額歸入社區公共基金。原告上開聲明第1、2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聲明第3、4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5萬1,300元,並其中第4項聲明為第3項聲明請求發生之效果,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萬1,3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335萬1,300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5萬1,300元=335萬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