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 告 吳文智訴訟代理人 應玉麒律師被 告 吳凌惠訴訟代理人 陳禹齊律師
田芳綺律師李玉卿律師李珮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請求移轉系爭不動產所受利益核定之,經本院囑託陳瑞貞建築師事務所鑑定系爭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分別如附表「鑑定價格」欄位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430萬3,501元(計算式:10,585,360+10,692,300+29,675,440+1,852,640+1,871,701+9,626,060=64,303,501),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30萬3,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萬6,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萱附表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鑑定價格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臺北市 ○○ 區 ○○ ○ 000 114 4分之1 1,058萬5,360元 2 臺北市 ○○區 ○○ ○ 000 115 4分之1 1,069萬2,300元 3 臺北市 ○○區 ○○ ○ 000 350 1000分之101 2,967萬5,440元建物標示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及主要建材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鑑定價格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0000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加 強 磚 造 第四層:68.54 合 計:68.54 1分之1 185萬2,640元 2 0000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第四層:69.23 合 計:69.23 1分之1 187萬1,701元 3 000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第一層:110.47 合 計:110.47 陽台:13.26 1分之1 962萬6,060元